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我区环境空气突发性重污染,降低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海市银海区辖区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正确有效应急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各镇政府具体实施,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辖区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统一管理的应急管理系统,实现多部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3.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区安监环保局、农水局负责配合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密切关注本辖区内空气质量各监测点位的数据及气象情况,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及时掌握空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做到提前预报、及时响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镇政府、区有关单位资源共享的应急信息网络和应急工作分工协作机制,联合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五)应急预案体系 
北海市银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政府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镇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北海市银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安监环保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安监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水局、商旅局、卫计局、文体广电局、银海公安分局、银海国土分局、各镇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安监环保局,区安监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办公室职责 
负责接收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知各部门启动预案,汇总整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镇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成立各镇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涉及辖区范围内(或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措施进行分解、实施和落实。 
(四)区直成员部门及职责 
1.区安监环保局负责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监测预警应急保障预案;对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预案启动后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科普宣教工作;牵头研究制定特定预警时期禁运、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措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2.区住建局负责按照区人民政府公告防控单位名单,采取不同预警等级时的建筑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指导检查建筑工地围挡、冲洗、硬化、覆盖、喷淋、绿化及临时停工情况以及对城区道路施工进行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对露土和堆土进行覆盖。 
3.区城管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提高道路清扫、洒水频次,指导检查各镇治理扬尘、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垃圾清运、渣土运输、露天烧烤等措施开展情况。 
4.银海公安分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采取相应交通管制和车辆限行措施,对运输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负责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 
5.区工信局负责按照区人民政府公告的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督导各镇人民政府监督工业企业落实污染物停产、限产措施,实施燃煤工业小锅炉的取缔、改造和替代,暂时关停燃煤工业锅炉。 
6.区发改局负责与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按照区人民政府公告的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督导相关企业落实相应停产、限产措施,做好节能减排相关工作。 
7.区教育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本市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乃至停课等措施。 
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公交公司在不同预警等级时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车辆限行时段的市民出行。 
9.区农水局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水务、河道治理等水利工程工地防止扬尘、停止土石方施工、采沙场关停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等措施。 
10.银海国土分局负责协助监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所有露天矿山停止生产的措施。 
11.区商旅局负责协助区安监环保部门制定并监督落实全区成品油加油站、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的措施。 
12.区文体广电局负责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停止全市所有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13.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14.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模拟演练与效果实测的经费。 
15.区委宣传部负责按规定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 
三、预警 
(一)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1)Ⅳ级(蓝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2天AQI>200或1天AQI>300(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但未达到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2)Ⅲ级(黄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天AQI>200,但未达到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3)Ⅱ级(橙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天500>AQI>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4)Ⅰ级(红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1天(含)以上AQI≥500,空气质量为极重污染级别。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北海市应急指挥部发出预警信息通知之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并由相应领导批准后,1小时内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未来24小时(指次日0:00—24:00)、48小时(指次日0:00—第三日24:00)、72小时(指次日0:00—第四日24:00)城区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因臭氧、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当臭氧是首要污染物时,要同时计算次要污染物AQI指数,并按照次要污染物AQI指数进行预警级别划分。 
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准备。整个应急措施自次日00:00正式开始。 
配合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每日对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一旦未来空气质量不满足“Ⅰ级(红色)预警”、“ Ⅱ级(橙色)预警”、“ Ⅲ级(黄色)预警”、“ IV级(蓝色)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预警解除信息进行研判,报经区应急指挥部相应领导批准后,通报和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IV级(蓝色)预警”、 “Ⅲ级(黄色)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报告;“Ⅱ级(橙色)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指挥长授权的副指挥长批准,同时向指挥长报告;“Ⅰ级(红色)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指挥长批准,或由指挥长授权的副指挥长批准。一旦经预测将再次出现本方案规定的“Ⅰ级(红色)预警”、“ Ⅱ级(橙色)预警”、“ Ⅲ级(黄色)预警”、“ IV级(蓝色)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相关部门应按照程序再次进行预警信息报送工作。 
(三)预警措施 
IV级(蓝色)预警、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措施: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Ⅰ级(红色)预警措施:在采取Ⅱ级(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人24小时值守,确保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的场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四)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达到相应等级时,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对预警等级进行调整。 
经预测,未来气象环境不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区委宣传部向社会发布预警终止信息。 
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IV级(蓝色)预警、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或Ⅰ级(红色)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根据AQI预测结果发布预警时,同时启动相关应急措施。 
1.当空气污染程度为“IV级(蓝色)预警”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空气污染程度为“Ⅲ级(黄色)预警”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空气污染程度为“Ⅱ级(橙色)预警”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空气污染程度为“Ⅰ级(红色)预警”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按照保障预案、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区应急指挥部将在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后对各成员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应急监测 
预警应急时期,在协助市环境监测部门在保证空气质量国控监测点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可利用手工监测仪器或流动监测车,增加对重点区域、重点街道、重点企业的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为应急效果评估提供数据基础。协助市气象监测部门每天及时收集、分析、评价当日空气质量情况,同时预测未来1-3天的气象条件。 
(四)响应措施 
根据空气质量预报结果对应的预警级别,区、镇分别采取相应的重污染应急措施,旨在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主要措施如下: 
1. IV级(蓝色)预警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③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④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2. Ⅲ级(黄色)预警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建议高等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③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④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区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全区范围内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按空气重污染期间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分预案确定的重点道路,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②减少土石方施工开挖规模,建筑拆除等施工必须采取有效的覆盖、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3. Ⅱ级(橙色)预警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高等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③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④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区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全区范围内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按空气重污染期间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分预案确定的重点道路,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1次以上,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②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 
③按空气重污染期间各有关部门、各镇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实施方案确定的名单,对有关企业分别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30%污染物的措施; 
④全区范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4. Ⅰ级(红色)预警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高等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③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④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⑤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按空气重污染期间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分预案确定的重点道路,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2次以上,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②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 
③按空气重污染期间工业企业停、限产分预案确定的名单,对有关企业分别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30%污染物的措施; 
④全区范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五)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辖区污染排放源清单并定期更新;负责建立应急响应通讯录;负责建立监督机制和编制督查方案并组建检查队伍。按照事先制定的督查方案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发现没有严格落实响应措施的,应现场进行纠正,督促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六)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五、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响应终止后一周内完成评估报告上报至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办公室。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区安监环保局负责全区环境监测应急能力保障,区卫计局负责医护应急能力保障。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区安监环保局负责协助市环保局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配合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部门与人员的联络畅通。 
(四)财政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并加强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宣传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合区委宣传部做好宣传教育,积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参与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积极监督举报大气污染事件,全社会动员,形成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局面。 
(六)演练保障 
每年定期组织综合应急演练,预案演练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天气预测适时组织,按照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完成真实应急响应过程,从而检验和提高有关部门、人员的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等应急能力。演练结束后,组织专家对演练进行评估,对演练暴露出来的不足,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完善应急预案。区环保部门在演练结束一星期内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七、附则 
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方案。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部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大气环境监测应急网络分布 
2. 事件信息报告表 
3. 应急预案变更记录 
4. 北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流程图 
5. 信息发布流程图 
 
抄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环保局。 
bet365是什么公司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印发 
 
附件1 
大气环境监测应急网络分布 
 
  
    
      | 
       序号   | 
      
       地区   | 
      
       监测站点名称   | 
      
       经度   | 
      
       纬度   | 
      
       监测项目   | 
      
       所属单位   | 
    
    
      | 
       1   | 
      
       北海市   | 
      
       新市环保局   | 
      
       E:109。05’53”   | 
      
       N : 21。27’58”   | 
      
       SO2、NO2、PM10、PM2.5、CO、O3   | 
      
       北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 
       2   | 
      
       北海市   | 
      
       海滩公园   | 
      
 E:109。08’37”  
         | 
      
       N : 21。24’31”   | 
      
       SO2、NO2、PM10、PM2.5、CO、O3   | 
      
       北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 
       3   | 
      
       北海市   | 
      
       北海工业园   | 
      
 E:109。10’40”  
         | 
      
       N : 21。31’24”   | 
      
       SO2、NO2、PM10、PM2.5、CO、O3   | 
      
       北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 
       4   | 
      
       北海市   | 
      
       牛尾岭水库   | 
      
       E:109。13’32”   | 
      
       N : 21。35’45”   | 
      
       SO2、NO2、PM10、PM2.5、CO、O3   | 
      
       北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附件2 
大气重污染事件信息报告表 
 
一、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二、报告单位: 
1.区安监环保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2.其它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空气质量指数重度污染以上监测结果汇总: 
  
    
      | 
 监测点位  
      名称   | 
      
       监测时间   | 
      
       空气质量指数(AQI)   | 
      
       首要污染物名称   | 
      
       次要污染物名称   | 
      
 超标污染物  
      名称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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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不利气象状况描述 
  
    
      | 
       -   | 
      
 可能发  
      生时间   | 
      
       发生范围   | 
      
 预计持  
      续时间   | 
      
 预计移  
      动路径   | 
    
    
      | 
       静风   | 
      
          | 
      
          | 
      
          | 
      
          | 
    
    
      | 
       逆温   | 
      
          | 
      
          | 
      
          | 
      
          | 
    
  
 
 
 
 
五、区联合会商意见: 
  
    
      | 
       对未来近期天气研判结果   | 
      
       区安监环保局   | 
      
 区重污染天气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 
       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级别   | 
      
          | 
      
          | 
    
    
      | 
       未来48小时空气质量级别   | 
      
          | 
      
          | 
    
    
      | 
       未来72小时空气质量级别   | 
      
          | 
      
          | 
    
    
      | 
       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   | 
      
          | 
      
          | 
    
    
      | 
       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   | 
      
          | 
      
          | 
    
    
      | 
       重污染天气发生的地点   | 
      
          | 
      
          | 
    
    
      | 
       重污染天气发生的范围   | 
      
          | 
      
          | 
    
    
      | 
       AQI指数范围   | 
      
          | 
      
          | 
    
    
      | 
       首要污染物   | 
      
          | 
      
          | 
    
    
      | 
       次要污染物   | 
      
          | 
      
          | 
    
    
      | 
       超标污染物   | 
      
          | 
      
          | 
    
    
      | 
       预警等级   | 
      
          | 
      
          | 
    
    
      | 
       说   明   | 
      
          | 
      
          | 
    
  
注意:1.当臭氧是首要污染物时,要同时计算次要污染物AQI指数,并按照次要污染物AQI指数进行预警级别划分。 
2.因沙尘暴、臭氧、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六、市级以上部门下发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 
       对未来近期天气研判结果   | 
      
       市级以上部门下发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 
      
 要求采取的应对  
      措施   | 
    
    
      | 
       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级别   | 
      
          | 
      
          | 
    
    
      | 
       未来48小时空气质量级别   | 
      
          | 
      
          | 
    
    
      | 
       未来72小时空气质量级别   | 
      
          | 
      
          | 
    
    
      | 
       预警等级   | 
      
          | 
      
          | 
    
  
 
1.收到市级以上部门下发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2.上级部门通知方式: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正式文件(文号:                 ) 
2上级部门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批 
启动应急响应时: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授权副总指挥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八、解除程序 
解除预警理由(解除Ⅳ级响应不用填): 
解除应急响应时: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北海市银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变更记录 
 
  
    
      | 
   
      序号   | 
      
       版本号   | 
      
       修订页码   | 
      
       修订内容   | 
      
       修订人   | 
      
       修订时间   | 
      
       批准人   | 
      
 实施  
      时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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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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